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5138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街**组**号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周某某,二人使用手机在“大亨互娱”赌博APP上进行赌博并充当代理,期间组织王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注册该APP账号以“牛牛”、“三公”、“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上分),并为参赌人员下分兑换钱,期间累计赌资16万余元,二人共抽头渔利1.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 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至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1. 姜某某、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姜某某联系电话1858387****,周某某联系电话:1377885****。
2.案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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