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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5月1日被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镇**社区**大道**小区。2019年5月14日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5月1日被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共谋后窜至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趁四下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种植在田中的8株金弹子树盗走。经遵义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以(2020)公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树木价值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诉讼文书、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姜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7月2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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