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古楼派出所协警、湖北**投资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现住鄂州市鄂城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现住鄂州市华容区**镇**路**号**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告人姜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21日至3月21日、自2019年5月6日至6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8日至2月20日、自2019年4月22日至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罪
2014年12月,被告人姜某甲成立了湖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后雇佣了被告人姜某乙。
2015年11月,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姜某甲向刘某甲提出让被告人姜某乙在该赌场内放码,刘某甲同意后,姜某甲安排姜某乙在**内放码,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王某某等人放码,借贷1万元日息200元至300元。
2015年11月,刘某甲为在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设赌场继续开设赌场,向被告人姜某甲提出借款15万元。姜某甲明知刘某甲向其借款将用于开设赌场仍向其借款,约定利息4万元、借款只能用于赌场经营不能下注参赌,且安排被告人姜某乙在赌场内监督刘某甲对该借款的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张村私房、胡铺村胡某某雨棚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姜某丙、李某甲、高某某、彭某某、廖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寻衅滋事罪
2015年8月20日,罗某甲、罗某乙(系罗某丙弟弟)、罗某丙、刘某乙(系罗某丙妻子)与被告人姜某甲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利息为借款金额的2%,借款管理费为借款金额的6%,并将湖北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华容城东路的**华府小区累计6951平方米的房屋及门面房作为借款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数月后,罗某丙无力按协议偿还本息,双方就还款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姜某甲强占**华府售楼部,聘请售楼人员田芬等人以**置业公司名义对外低价出售**华府小区房屋。罗某甲、刘某乙等人为此多次报警并将售楼部停水断电。姜某甲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报复罗某甲等人阻碍其对外销售房屋,逼迫罗某丙等人偿还高利贷,严重侵害了他人财产、人身自由,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姜某甲纠集李某乙(另案处理)、邵某某(另案处理)、姜某丁(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手持铁锹、木棍等物到售楼部周边走场示威,聚众造势,继续对外低价售卖**华府小区房屋。
2016年10月1日,为滋扰及逼迫在**幼儿园上班的刘某乙偿还欠款,被告人姜某甲指使李某乙、邵某某、熊某某、金某某等人,使用喷漆对**华府幼儿园校车玻璃等处喷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甲、邵某某、李某乙等人与罗某乙在华容派出所协商还款事宜未果,姜某甲指使邵某某、李某乙等人将罗某乙带至**投资公司内非法拘禁,派李某乙等人看守,不许其回家。第二天早上,李某乙继续带罗某乙到派出所内,罗某甲、罗某丙与姜某甲等人仍协商未果,姜某甲指使李某乙等人跟踪贴靠罗某甲、罗某丙,直到19时许,姜某甲害怕身患高血压的罗某甲发生意外,才让其离开。
2017年10月,被告人姜某甲将其岳父易某某(男,78周岁,另案处理)从黄冈市浠水县接到**公司内,指使易某某向罗某丙讨要债权,与罗某丙等人“对着搞”。10月30日14时许,易某某、姜某丁来到**幼儿园找刘某乙讨要欠款未果,在校车停放地点,持砖头、拐杖等工具砸毁校车,并使用弹簧匕首在校车车身刻“杀死罗、刘”字样,经鉴定被损毁校车价值人民币1.1006万元。次日凌晨,易某某、姜某丁持铁锹再次来到**幼儿园,姜某丁帮助易某某翻墙进入园内,易某某使用铁锹砸毁教室玻璃数十块。11月3日,易某某再次来到**幼儿园,使用砖头砸坏门卫室窗户玻璃和门。
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甲见罗某甲组织工人在**小区**栋**门,指使李某乙、姜某丁阻停施工,辱骂罗某甲,朝罗某甲脸上吐口水,罗某甲摄于姜某甲的威胁放弃程控门的安装。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甲与罗某甲、刘某乙在鄂城区法院一办公室内签收民事判决书时,姜某甲辱骂、殴打刘某乙,被法警制止后,仍继续辱骂刘某乙、罗某甲,当场电话邀约人赶往法院,扬言要搞死罗某甲、刘某乙。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在福利院养老的朱某某(系姜某甲的母亲,82岁)被安排吃住在**公司内,每天早上上学、下午放学时段被人接到**幼儿园门口处,采取辱骂刘某乙、使用竹棍敲打该幼儿园铁栏杆、烧冥纸、泼洒农药等方式逼迫刘某乙还姜某甲欠款,姜某甲为防止其母亲受到伤害,安排姜某戊暗中照看并向其反馈情况,严重扰乱了**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邵某某、易某某、姜某丁、张某某、熊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刘某丙、田某某、罗某丙、罗某甲、刘某乙、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纠集他人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姜某甲在有期徒刑五年半至六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姜某乙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锡元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现均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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