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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常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院**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铁一局家属院门口向李某某贩卖4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同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铁一局家属院门口向申某某贩卖5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2、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铁一局家属院门口向李某某贩卖56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同日14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常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铁一局家属院门口给申某某贩卖1120元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姜某某身上查获白色卫生纸包装的白色粉块状物品一小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物品净重0.682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常某某身上查获白色粉块状物品一小塑料包及两片圆形药片状物品和两片锡箔纸包装疑似马来酸咪达䂳仑物品,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号检材净重0.999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号检材净重0.8172克,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检出疑似吡拉西坦成分,3号检材净重0.3694克,检出咪达䂳仑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指认照片、尿检报告、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查获、称量、辨认笔录及照片。

5、毒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常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辉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常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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