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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2009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四海商务宾馆8511号房间内开设现金“百家乐”钓鱼台赌场,提供给许某某、陆某某等人投注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千余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1台、手机1部;

2.书证:案件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许某某、陆某某、陈兴强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强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慈溪市金山新村的居所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慈溪市金山新村的居所候审。

2.量刑建议书5份。

3.认某某具结书2份。

4.赃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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