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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张某某等容留吸毒、聚众淫乱案)_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19〕297

被告人姜某某,别名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号**门)。1999年11月14日因犯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4月8日因嫖娼、吸毒、容留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淫乱、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92********,汉族,高中文化,大庆油田** 队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室)。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楼**单元**室)。2019年4月15日因卖淫、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86********,汉族,初中文化,大庆市红岗区**镇**村村主任,住大庆市红岗区**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85********,汉族,高中文化,大庆市**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6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街**号**门**室。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聚众淫乱、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石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石某某、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淫乱罪

1. 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组织在绥化一日租房内,姜某某、杨某某与另外两对男女(未到案)共六人进行聚众淫乱行为。

2. 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联想科技城附近一宾馆内,李某某、张某某(女,30岁)与一对戴眼镜的夫妻(未到案)聚众淫乱,待这对夫妻走后,李某某与姜某某组织,李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杨某某在该宾馆进行聚众淫乱行为。

3.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组织在大庆市龙凤区**室,姜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四人聚众淫乱。

4.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在大庆市龙凤区**室,马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未到案)、李某某(未到案)四人聚众淫乱。

5.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在大庆市龙凤区**室,马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男,27岁)三人聚众淫乱。

6.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石某某组织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巨鹰国际一日租房内,姜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晏某某(女,33岁)、李某某、张某某(女,30岁)聚众淫乱。

综上,姜某某组织四次、张某某组织三次、杨某某参加四次、李某某组织一次参加一次、石某某组织一次、马某某参加三次聚众淫乱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 证人潘某某、晏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电子数据。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3月初的一天,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室(姜某某住处),容留苏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 一周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室,被告人姜某某容留苏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 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室,被告人姜某某容留苏某某和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经侦查,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于2019年4月7日将姜某某抓获,2019年4月12日将杨某某抓获,2019年4月28日将马某某抓获,2019年4月29日将张某某抓获,2019年5月6日将石某某抓获,2019年5月17日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证人苏某某证言;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辨认笔录。

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石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石某某、马某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石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石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莹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石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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