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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镇**村**组,捕前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栋**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小区**幢**号,捕前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栋**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3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和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A4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领取老总工资。

2013年11月、2014年2月,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分别来到北海市辖区,经传销人员上线吕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介绍发展,缴纳69800元人民币申购款加入所谓的“资本运作”非法传销组织,然后积极发展下线牟利。被告人姜某某先后直接发展赵某某、陈某、李某(均不在案)为下线;被告人张某某发展了孙某甲、孙某乙(均不在案)加入传销组织,建立各自的传销体系。至案发时,姜某某、张某某发展的下线超过29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均已达到老总级别。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记录、传销体系图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组织、领导以参加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两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对姜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意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讯问笔录、换押证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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