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庄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庄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8时6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已被注销的辽B****7号二轮摩托车沿鹤大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鹤大线1555公里+200米处,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宋某某推行的独轮车正面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倒地,肇事后,姜某某驾车逃逸。12秒钟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辽B****6号二轮摩托车沿鹤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受伤倒地的宋某某碾压并致车辆倒地,造成宋某某、徐某某受伤。肇事后,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宋某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系撞击剐蹭、摔倒联合碾压致重度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肋骨多发骨折、血气胸死亡,属同等作用。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2019年9月29日,姜某某主动到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分别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栾旭峰
代理检察员: 曲明威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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