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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村,住本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他人信鸽,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2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下午3点左右,在献县**村村东,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驾驶一辆夏利轿车盗窃被害人郝某甲家波尔山羊一只。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二人主动投案,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李某某、贾某某均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郝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6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且姜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常丽君

2020年1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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