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吉林省洮南市**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王某某(已判决)伙同李某某利(已判决)为非法获利,在北京市创办某某公司”,其间,雇佣被告人姜某甲、杨某甲及龚某某、苑某某、张占虎、范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客服人员,通过网络购买他人信息后,由客服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自称系网络贷款公司,骗取被害人将贷款的所需材料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提交。后,客服人员再次联系被害人谎称贷款审核已经通过,放贷前需要缴纳保证金或印花税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形式交纳保证金。经查,2019年1月份,该诈骗团伙合计诈骗被害人30余人,诈骗金额65650元。其中,2019年1月份,被告人姜某甲经手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068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经手的诈骗金额为8728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0000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现金存款单、微信转账记录、业绩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某福、汪某某、陈某某、孙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甲、杨某甲及同案犯王某某、龚某某、苑某某、范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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