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长春市**区**路**大夏**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1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在多地对正在使用的基站实施盗窃:
在长春德惠市**镇**村,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盗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德惠市办事处**基站电池连线、电池连片、地排,经鉴定价值2178元。
在长春德惠市**镇**屯,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盗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德惠市办事处**屯基站电池连线、电池连片、地排,经鉴定价值153元。
在长春榆树市**镇**村,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盗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榆树市办事处**基站电池连线,经鉴定价值928元。
在长春榆树市**镇**村北侧,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盗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市办事处三合基站电池连线、地排、地排连线,经鉴定价值1064元。
在长春市**区**镇**村,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盗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市办事处**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554元。
在吉林市**市**镇,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盗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市办事处**前基站电池连线、防雷接排、蓄电池线,经鉴定价值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陆某某、迟某某等人的证言;
5.指认现场笔录;
6.勘验笔录;
7.价格认证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林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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