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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江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村**号。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姜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经预谋后,携带断线钳子、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牌照号为津A****3起亚K3轿车,先后五次行至本市东丽区新立街丽贤小区工地内,盗窃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存放在工地内的瑞源牌型号为YJV22-4*50+1*25电缆线83米,撬锁入室后盗窃天津市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小区配电室安装的万马牌规格型号为ZCYJV-0.6/14*150的电缆线25.5米、万马牌规格型号为ZCYJV-0.6/14*95的电缆线26.4米,后以人民币15元每斤的价格变卖,得赃款人民币16000余元,二人俵分。经鉴定,被盗瑞源牌型号为YJV22-4*50+1*25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172.49元,共计人民币14316余元。被盗万马牌型号为ZCYJV-0.6/14*150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325.97元,共计人民币8312余元。被盗万马牌型号为ZCYJV-0.6/14*95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209.27元,共计人民币5524余元。

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携带上述工具驾车行至该小区,后在该小区配电室内盗窃万马牌规格型号为ZCYJV-0.6/14*150的电缆线8.88米,因其发现现场有人遂将盗窃的电缆线及作案车辆遗弃在现场后逃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325.97元,共计人民币2894.6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姜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市西青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账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2份、现场勘验笔录2份、检查笔录2份。

6、鉴定意见4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颖

检察官助理:丁琳然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材料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随案移送老虎钳子1把、白色起亚牌轿车1辆、断线钳子1把、鹰嘴钳子1把(均暂存于新立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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