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39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新区**镇**号楼**室,无业。该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王某某,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东里**村**号,个体经营户。该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在威海市车管所,办理由姜某某收购的下线出租车过户手续中,姜某某本人或者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及赵某某、牟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盗用孙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办理过户在孙某某名下的车辆共计38辆,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办理挂在孙某某名下的车辆22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档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作秀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林、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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