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2********,汉族,中专文化,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贷员,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花园**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伪造青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章一枚,伪造**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业务章(2)一枚,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一份,伪造赵某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
2、2018年9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安排被告人朱某某,伪造杜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十四本;伪造杜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机动车行驶证十三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件来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搜查照片、搜查物品复印件、核查复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叶某某、孙某某、高某某、邵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截图、伪造证件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公司印章,安排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朱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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