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在百川娱乐APP赌博平台注册代理账号,供个人赌博以及发展代理使用。期间,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发展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招揽赌客在该平台投注,以此赚取平台返点以及活动奖励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又以上述同样方式,发展居住于镇海区蛟川街道的张某某和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层级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分别赚取平台返点以及活动奖励人民币64余万元、29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团队报表截图、百川娱乐平台界面截图、银行交易流水、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及同案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裘婧倩
代理检察员:乌唯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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