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09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住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7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号,住鞍山市高新区*栋*单元*楼*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06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巷*栋*单元*层*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2017年间,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分别委托刘某某(已死亡)办理虚假病退手续,此后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儿麻痹)办理病退。截至2019年3月,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领取社保金人民币48966元、38691元、37365元、36968元、33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退休证、银行卡;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报案说明、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鉴定结论通知单、退休待遇核定表、银行账目明细、注销户口证明、收据、情况说明等;
3.证人于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闵楠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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