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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居民,住合肥市包河区**路1188号丽水坊**幢**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市人,居家**建材市场马**瓷砖财务人员,住安阳市北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无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号******(昵称“**商贸”)、love1985****(昵称“*”)大量发布销售香烟的广告信息,并从他人处购买香烟销售给莒南县的王某乙、徐某某等人牟利,销售金额522543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莒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无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号******(昵称“****下单扫码”)、qumai-***(昵称“AA**”)大量发布销售香烟的广告信息,并从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处购买香烟销售给他人牟利,销售金额406073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南省安阳市被莒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鉴定报告;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表、财付通交易记录、烟草专卖局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彦

检察官助理:曹现敏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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