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1********,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总经理、组建人之一,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楼**楼**室。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甄某某(曾用名甄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2018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储备店长、组建人之一,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街**委**组**期**号楼**号车库。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乔某甲,化名乔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94********,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怀来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组建人之一、客××负责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庙**村**号。201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寇某某(曾用名寇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储备店长,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1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组长,住临沂市罗庄区**栋**单元**室。201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51993********,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组长,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楼**室。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化名张某戊),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夏邑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业务员,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楼村**号。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化名王某乙),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90********,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胶州市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储备店长,住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18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2********,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乡**村**组**号。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6198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顺平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组长,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业务员,住山东省郯城县花园乡**村**号。201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业务员,住临沂市河东区**庄**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业务员,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业务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刘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1********,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业务员,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1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业务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室。2018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甄某某等十七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另案处理)指派被告人姜某某、乔某某(化名乔某甲)、石某某组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分公司)。2016年1月1日,****临沂分公司在未获得相关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投资邮票、字画,每月返还高额利润,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其间,被告人姜某某、甄某某任临沂分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寇某某(曾用名寇某甲)、王某某(化名王某甲)任储备店长,乔某某(化名乔某甲)任客××负责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戊)、陈某某(化名陈某某)、李某某任销售部组长,张某乙(化名张晴)、张某丙、孟某某、魏某某、解某某、宋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化名刘某甲)系销售部业务员。
经审计,****临沂分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共销售成单金额305,995,000.00元,未兑付146,495,760.90元。
其中,被告人姜某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担任****临沂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临沂分公司销售业绩,向销售主管下达公司总部下放新项目、产品,根据总公司下放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员工行为规范及财务打款出账签字等工作。期间,****临沂分公司共销售成单金额221,415,334.00元,未兑付97,307,402.70元;
被告人甄某某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担任****临沂分公司总经理(职责同姜某某)期间,****临沂分公司共销售成单金额70,409,096.00元,未兑付39,969,336.20元。另,甄某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担任销售部业务员、储备店长期间,累计吸收存款29,999,428.00元,未兑付11,544,899.50元;
被告人乔某某(化名乔某甲)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担任****临沂分公司客××负责人,负责向客××人员提供电话,管理和培训客××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拉拢投资人投资。期间,****临沂分公司共销售成单金额305,995,000.00元,未兑付146,495,760.90元。
被告人石某某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组长和储备店长期间,负责分管销售部的业务,累计吸收存款40,380,755.00元,未兑付17,825,351.50元;
被告人寇某某(曾用名寇某甲)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销售组长和储备店长期间,累计吸收存款36,354,474.00元,未兑付18,809,04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某乙)担任****临沂分公司储备店长期间,累计吸收存款15,433,145.00元,未兑付7,301,17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戊)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和销售组长期间,累计吸收存款31,405,341.00元,未兑付16,401,016.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甲)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和销售组长期间,累计吸收存款13,670,900.00元,未兑付7,928,019.00元;
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和销售组长期间,累计吸收存款9,439,904.00元,未兑付5,067,424.00元;
被告人张某乙(化名张某戊)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期间,累计吸收存款15,267,041.00元,未兑付10,453,050.00元;
被告人张某丙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期间,累计吸收存款13,469,194.00元,未兑付6,569,521.00元;
被告人孟某某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期间,累计吸收存款7,181,488.00元,未兑付3,849,566.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期间,累计吸收存款2,315,611.00元,未兑付1,876,381.00元;
被告人解某某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期间,累计吸收存款1,443,203.00元,未兑付1,322,103.00元;
被告人宋某某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期间,累计吸收存款2,252,500.00元,未兑付437,22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刘某甲)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期间,累计吸收存款1,796,946元,未兑付1,158,75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担任****临沂分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期间,累计吸收存款1,677,880.00元,未兑付1,555,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傅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谢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姜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等十七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江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甄某某、石某某、乔某某、寇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李某某、孟某某、魏某某、解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十六册,审计报告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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