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姜发亮,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02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罗新云,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
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发亮、罗新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发亮与被告人罗新云于2020年4月密谋到贵港城区盗窃耕牛。2020年5月初,由被告人姜发亮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到北流接到被告人罗新云后流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寻找目标。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9日,二被告人一起驱车到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一个高铁桥底处,寻找到无人看管的一头公黄牛后,由被告人罗新云牵牛上车、被告人姜发亮开车将梁某某的一头公黄牛盗走,得手后二人将盗窃所得的耕牛驱车拉到玉林市兴业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0元。
2、2020年5月11日,二被告人一起驱车到桂平市厚禄与大圩镇交界处的高速路旁以同样的方式盗走吴某某一头母黄牛,得手后二人将盗窃所得的耕牛驱车运到玉林兴业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元。
3、2020年5月12日,二被告人一起驱车到贵港市港南区东环路一桥底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蒙某某一大一小两头母黄牛,得手后二人将盗窃所得的耕牛驱车运到玉林兴业销赃,得款人民币10300元。
经鉴定,涉案的四头耕牛价值人民币37800元。案发后,涉案的四头耕牛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
另查明,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姜发亮从广西北流市坐客车前往广东省高州市,途中看到路边一间批发买卖鸡鸭的店铺老板收了很多钱放抽屉,萌生偷钱的想法,于是假装买鸡鸭的客人走进店铺,趁老板杨某某不注意,从店铺抽屉偷了两次现金,分别是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20000元,共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蒙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发亮、罗新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发亮、罗新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新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发亮、罗新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发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新云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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