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路63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69********,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路**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豪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江苏恒德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甲、总裁赵某乙(均另案处理)决定成立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融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集资业务。2014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受赵某甲的任命,在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83号东楼5层注册成立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分公司),担任城市经理。
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先后担任济南分公司的城市经理,根据爱融公司的要求,通过招聘业务员发送投资理财宣传单、口口相传、举办活动等方式,以汽车融资租赁收益权、股权转让等理财项目形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49550277元,其中已返还115998803.69元,未返还233551473.31元。吸收的存款全部转入爱融公司账户。
经审计,自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共参与吸收存款349550277元。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共参与吸收存款130568000元。自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吸收存款137756000元。
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25日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泉城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蒋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崇敏
2019年5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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