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街**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闻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号**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云川,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虎某某、熊某某、马某某、闻某某、胡云川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虎某某、闻某某、马某某与被告人胡云川、姜某某、熊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路**烧烤店吃烧烤相遇,之前两伙人均不认识,双方因相互看不惯对方的行为发生口角后相互抓打,之后在**烧烤店门口的**路上相互持械对打,致使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胡云川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虎某某、闻某某、马某某、熊某某、胡云川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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