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路**号,1987 8月15日犯盗窃罪被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6月7日犯盗窃罪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3日犯盗窃罪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8日犯盗窃罪,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6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宜城市**路**号**室,2003年9月9日犯盗窃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3日犯盗窃罪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11年3月8日犯盗窃罪,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6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甲骑二轮摩托车,先后在宜城市刘猴镇、流水镇和南漳县武安镇等地,采取翻墙、打洞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鸡、鸭、鹅等家禽,作案十九起。
1、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邓冲村二组李某甲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2、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南漳县武安镇老街村二组何某甲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3、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刘猴镇前程村三组刘某乙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4、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钱湾村二组李某乙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5、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钱湾村二组王某甲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6、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赵嘴村三组雷某某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7、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赵嘴村三组王某乙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8、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赵嘴村三组某某甲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9、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赵嘴村三组贾某某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0、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杨李村四组何某乙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1、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钱湾村五组杜某某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2、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前程村一组付某甲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3、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杨李村五组李某丙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4、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钱湾村二组王某丙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5、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宜城市流水镇黄岗村二组曾某某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6、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流水镇双山村三组刘某丙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7、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宜城市流水镇高楼村三组程某某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8、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南漳县武安镇刘家巷五组付某乙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19、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二人在宜城市刘猴镇钱湾村一组何某丙家中盗窃家禽若干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丁、陈某某、李某戊、王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丙、李某甲、何某甲、刘某乙、雷某某、王某乙、某某甲、 某某乙、贾某某、何某乙、付某甲、李某丙、曾某某、刘某丙、程某某、付某乙、何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 宜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谢某甲现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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