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2811983********,汉族,初中,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村**号,现住胶州市**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28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村**号,现住山东省胶州市**村**号,在胶州市**服装厂工作。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月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5日、7月10日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8月9日先后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其家庭位于山东省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村火车北站北侧的耕地承包给周某某用于种植树木。后双方因租金、土地征用赔偿款领取等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某开车至上述承包给周某某的地块,姜某某安排其雇用的王某某驾驶挖掘机,将周某某种植的树木毁坏。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被故意毁坏的树木共价值人民币256218元。2019年3月14日,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认定,周某某被故意毁坏的树木共价值人民币177308元。
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某因树木被毁坏一事已得到胶东办事处补偿款25.6万元,表示不再上访;被告人认罪但与被害人就赔偿数额尚未达成一致,双方尚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
2.鉴定意见: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青胶州价认定[2016]255号、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青胶州价认定[2017]1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青价认复[2019]8号。
3.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证人证言:王某某、胡某某、赵某某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赵某某系本案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秀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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