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邰某某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姜某甲,苗名“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人,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邰某某,曾用名邰某丙,苗名“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1********,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务农,住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邰某某涉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张某某怀恨在心,为了报复泄愤,便邀约被告人邰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房屋、牛棚实施放火。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姜某某邀约被告人邰某某到张某某家房前,二人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张某某家房子周边及厨房,被告人邰某某将汽油点燃后,二人随即离开现场。7日凌晨,张某某的家人发现房屋着火,及时将火扑灭。

2、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再次邀约被告人邰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后山的牛棚,在姜某某的示意下,邰某某将汽油倒在牛棚处,点燃后二人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家的牛棚烧毁及牛棚内的一头母黄牛被烧亡。经台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家被烧毁的牛棚和母黄牛价值12300元。

被告人姜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了报复泄愤,邀约被告人邰某某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邰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姜某某、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永棋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邰某某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88654****。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