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住衡水市桃城区**街**公寓**-**-**室,捕前经营衡水市**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镇**村,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室,捕前个体经营吊车,无前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镇**村,住衡水市桃城区**镇**村**道**条**号,个体经营粮庄,无前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镇**村,住衡水市开发区**路**公寓**号楼**单元**,捕前个体经营粮庄,无前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镇**村,住衡水市桃城区**镇**区**号,捕前个体经营吊车。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以来,被告人姜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以“衡水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主车贷逾期为由,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扣押车辆,敲诈车主钱财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
经查明:2016年初以来,被告人姜某某以“衡水市**有限公司”为分期贷款购买汽车的车主提供担保,在办理贷款购车手续时,利用贷款合同页数较多的便利,将自己制定的空白汽车买卖合同夹在中间,在购车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该合同规定贷款人未按期偿还要支付高额滞纳金、收车费。在获取车主车贷逾期信息后,冒充银行、保险公司人员与车主见面,或者跟踪被扣车辆将车截停,采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将车辆扣押。以扣押车辆要挟车主还清剩余全部贷款,在银行出具贷款结清手续后,姜某某再以车主逾期违约为名,强行索要贷款车主钱财后,才将扣押车辆归还被害人。
1.2015年8、9月份,被害人杨某某分期付款购买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在还款期间有两、三期没有按时还款,并且后来补上。2016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以车贷逾期为由,在武邑县衡水银行要见杨某某的这辆车,杨某某开这辆别克GL8商务车到后,姜某某纠集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将杨某某从车上拽下,强行将该车开走扣押,姜某某让杨某某还清银行车贷后,以违约为名,强行索要杨某某人民币65000元。
2.2015年2月份,被害人张某甲分期付款购买一辆白色传祺GS5型SUV车,在还款期间没有按时还款。2016年2月份,被告人姜某某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处理保险为由,约张某甲开车到安平县西外环见面,姜某某伙同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强行把这辆车开走扣押,姜某某让张某甲还清银行车贷后,以违约为名,强行索要张某甲人民币70000元。
3.2016年3月份,被害人齐某某分期付款购买一辆高尔夫轿车,在还款期间没有按时还款。2017年8月份,齐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小辛集附近,被姜某某开车强行别停,伙同郭某某强行将车辆开走扣押。姜某某向齐某某索要违约金,齐某某无力交纳,姜某某联系他人为齐某某做二次抵押贷款,强行索要齐某某人民币25000元。
4.2016年春节前,被害人韩某某分期付款购买一辆白色广汽传祺GS4汽车,在还款期间有逾期还款。被告人姜某某以银行工作人员名义约韩某某在武邑税务大厅门口见面,姜某某伙同郭某某、刘某甲强行把这辆车开走扣押,姜某某让韩某某还清银行车贷后,以违约为名,强行索要韩某某人民币25000元。
5.2016年8月3日,被害人孙某某分期付款购买一辆东风牌风光580越野车,在还款期间有逾期还款。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东风4S店的工作人员名义与孙某某联系,约孙某某在衡德高速庙镇高速口见面,姜某某伙同郭某某、王某甲强行把这辆车开走扣押。姜某某让孙某某还清银行车贷后,以违约为名,强行索要孙某某人民币19000元。
6.2016年,被害人李某某顶账收到江准SUV汽车一辆,在还款期间有逾期。2017年底,衡水**公司的龚某某让被告人姜某某帮忙扣押该逾期的车辆,并约定给付10000元的费用,李某某开车去深州礼门寺村加油站加油时,被郭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追尾,姜某某伙同郭某某、刘某甲、张某乙抢李某某的车钥匙,欲强行将车辆扣押,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将李某某的手划伤流血,随后有人报警,强行扣押车辆未遂。
7.2014年10月19日,被害人陈某某分期付款购买一辆马自达6轿车,2016年4、5月份,陈某某因生病有贷款逾期。被告人姜某某纠集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强行把这辆车从安平县新新鞋城附近拖走扣押,姜某某让陈某某还清银行车贷后,向陈某某所要10000元违约金,陈某某与妻子古某某去中国工商银行衡水朝阳支行要车,银行工作人员担心出事担责任,就让姜某某将车还给陈某某。
8.2014年7月,被害人张某丙分期付款购买一辆黑色别克英朗轿车,至2017年7、8月份,张某丙认为还清了贷款,实际还有最后一期贷款没有还。2017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以银行工作人员名义,让张某丙领汽车解押合同,双方约好在安平城东一公路见面,姜某某伙同王某甲等人强行把这辆车开走扣押,让张某丙归还最后一期车贷后,以违约为名,强行索要张某丙人民币26000元。
9.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与衡水市冀州区**公司翟某某因续保押金问题在微信上发生口角,姜某某纠集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等人到冀州区宝路诚汽贸公司,在翟某某的门店内,姜某某等人与翟某某发生冲突,索要名誉损失费30万元,姜某某将翟某某店内的摄像头损坏,在翟某某上前阻拦时,用塑料盒打在翟某某头部,后翟某某报警后将姜某某等人带走,姜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被告人笔录;6.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