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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郭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7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号,现住址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日照**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9********,汉族,专科文化,日照**化学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8日、自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8日至9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7日至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日照**化学品有限公司申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醇基燃料(主要成份为甲醇)后销售给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姜某某共155.96吨,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82517元。

2014年10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乙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11次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进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141.88吨,在乳山市向孙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45767元。

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5次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进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在乳山市向孙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149.1吨,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11332.2元。

2018年8月14日,乳山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从姜某某在乳山市**镇**村一大棚内查获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3.17吨,共计人民币91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等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称重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唐某某、于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

6.搜查、辨认笔录:对被告人姜某某、郭某甲等人的搜查笔录、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郭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86318****;

2.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563430****;

3.被告人郭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866035****;

4.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胶南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85328****;

5.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09869****;

6.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7.《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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