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西市**里**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站前区**里**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41986********,汉族,大学本科,预备党员,个体,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楼**楼。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营口市鲅鱼圈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小区**楼**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老边区**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盖州市**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2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魏某某、崔某某等21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郭庆望、苏震威(另案处理)经营“营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在履行与“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公司)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以33辆机动车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获取钱款后,随即以伪造的福州**公司印章,伪造相关手续,将车辆解除抵押并变卖处置,骗取福州**公司钱款1193.72万元人民币。其中:
1.2018年1月9日、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55.55万元。
2.2018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孙姐”(身份不详)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29.17万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在被告人周某甲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32.5万元。被告人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周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4.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江某某在被告人汪某某、贾某某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41.25万元。被告人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贾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5.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告人于某甲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56万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用于偿还于某甲债务。
6.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季某某在被告人鞠某某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48.33万元。被告人季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并将其中5000元用于偿还鞠某某债务。
7.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邵某某在被告人周某甲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42.5万元。被告人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周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8.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在被告人汪某某、崔某某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42.5万元。被告人姜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9.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戴某某在被告人周某甲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39.1万元。被告人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某甲非法获利2000元。
10.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在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姚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周某甲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
11.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在被告人汪某某、周某乙、闫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的介绍下,以上述方式帮助“**公司”骗取“福州**公司”人民币30.63万元。被告人魏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闫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返还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江某某返还非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崔某某返还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汪某某返还非法所得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于某乙、马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王安澜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魏某某、崔某某等21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王某甲、邵某某、魏某某、周某甲、徐某某、贾某某、季某某、姜某某、闫某某、鞠某某、崔某某、戴某某、汪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魏某某、崔某某、江某某、季某某、鞠某某、杨某某、王新、闫某某、邵某某、苏某甲、徐某某、戴某某、王某乙、姚某某、于某甲、黄某某、贾某某、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汪某某、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上述被告人均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贾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季某某、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逾慧
检察官:卫晓丹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王某甲、邵某某、魏某某、季某某、姜某某、闫某某、鞠某某、崔某某、戴某某、汪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被告人于某甲、周某甲、姚某某、贾某某、周某乙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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