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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鲁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鲁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爱戴”饰品店,明知店内不具备销售医疗器械的资质,且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以医用口罩名义销售假冒伪劣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3包(每包200个),共计2600个,以每个0.3元价格售与张某某(已判刑)。经鉴定,涉案口罩细菌过滤效率及通气阻力均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转账照片、鲁某某进购假冒伪劣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上家的微信及聊天记录、照片、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鲁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不具备销售医疗器械的资质,且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从中牟利,涉案口罩经鉴定不符合一次性医用口罩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丹(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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