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襄阳市樊城区清河口**处**社区退休人员。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该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在本市樊城区**路襄阳市**医院对面租赁一门面房开设**茶馆,购置8台麻将机,之后利用各自关系邀约王某某、江某某、杨某某等人到茶馆内打麻将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人收取200元不等的茶水费。2019年9月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茶馆当场查获参赌人员王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等十余人,共计扣押赌资现金人民币2905元,赌资筹码13500元。该茶馆自2018年10月开业至查获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5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账本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查获视频;5.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汉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