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8********,满族,本科文化,系泉州名爵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路**号**花苑**期**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2********,汉族,本科文化,系泉州名爵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11月8日至12月6日)。又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2020年1月7日至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至7月18日间,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在位于本区**街道**路**广场**栋**楼的泉州盛融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公司)等处,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先后10次以盛融公司或个人名义向被害人黑某某放贷,并以“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名目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虚高借条、制造相应额度的银行流水痕迹,采用上述“套路贷”方式骗取虚增债权共计人民币31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8年3月8日,被害人黑某某到盛融公司欲借款10000元,在被告人姜某某的出资、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30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8000元。

2. 2018年3月15日,被害人黑某某到盛融公司欲借款30000元,经被告人姜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50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38000元。

3. 2018年3月16日,被害人黑某某到盛融公司欲借款12000元,经被告人姜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30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12000元。

4. 2018年3月29日,被害人黑某某到盛融公司欲借款8000元,在被告人姜某某的出资、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被害人黑某某名下房产租赁备案为由,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108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8000元。

5. 2018年4月8日,被害人黑某某到盛融公司欲借款30000元,经被告人姜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50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30000元。

6.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害人黑某某还本付息,黑无力还款。在被告人姜某某的出资、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以借钱还利息为由,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20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8000元。

7.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害人黑某某还本付息,黑无力还款。在被告人姜某某的出资、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以借钱还利息为由,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44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15000元。

8.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害人黑某某还本付息,黑无力还款。在被告人姜某某的出资、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以借钱还利息为由,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20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6000元。

9.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害人黑某某还本付息,黑无力还款。在被告人姜某某的出资、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以借钱还利息为由,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34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14000元。

10.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害人黑某某还本付息,黑无力还款。在被告人姜某某的出资、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害人黑某某将其名下房屋以“以租代售”的形式借钱还利息,诱骗被害人黑某某签订100000元的虚高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被害人黑某某实际借得25000元。

2018年7月18日,被害人黑某某向被告人姜某某借款28000元。被告人姜某某让被害人黑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于同年8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被害人黑某某拒绝过户房屋,并于同年8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9年4月22日在本区抓获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盛融公司账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黑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的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计31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咚咚  

代理检察员:曹  斌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