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黄某甲偷越国(边)境、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文县**乡**村道**。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左右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6月19日左右,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同年7月初,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等人从缅甸通过清水河偷越中缅国界进入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后坐车到昆明市办理银行卡。约三日后,姜某某和黄某甲等人办理银行卡后又通过清水河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从缅甸偷越中缅国界入境,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芒果林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从缅甸偷越中缅国界入境,在一辆南伞镇开往昆明方向的车上被民警抓获。

二、诈骗罪:

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办理并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出售银行卡,其中姜某某共出售银行卡7张,非法获利约3000元(人民币,下同);黄某甲共出售银行卡4张,非法获利2800元。陶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在台州市椒江区等各地被骗,被骗钱款流经姜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共计450000余元、流经黄某甲出售的银行卡共计17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羁押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陶某某、黄某戌、梁某甲、张某甲、方某某、何某某、范某某、华某某、周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梁某乙、孟某某、宋某某、李某乙、王某丙、杜某某、黄某乙、万某某、许某某、黄某丙、陈某甲、唐某某、王某丁、陈某乙、石某某、刘某甲、高某某、杨某某、孙某甲、吴某某、乐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张某丙、孙某乙、静某某、覃某某、冯某某、孙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刘某丁、谢某某、游某某、陈某丙、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光盘11张(银行卡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4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流经姜某某提供的银行卡金额约450000余元,流经黄某甲提供的银行卡金额为17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6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