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个体,住高唐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高唐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姜某某通过街头办证小广告,花费人民币3400元,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四份,并将其中三份以104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鞠某某、张某某,获利7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将另一份其购买的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产证三份;
2.书证:受案登记表;
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安露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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