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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住吉林省洮南市******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G-*****的中型普通货车沿洮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杨某某在洮舍公路连接线4K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送检的杨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1.7mg/100ml。经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某是重度颅脑毁损伤死亡。经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6月15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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