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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8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长治市屯留**服务中心**、长治市屯留**管理中心**(挂职),住长治市屯留区**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姜某甲驾驶晋D****3号小型轿车从长治市屯留区上莲开发区回屯留家中。22时45分许,姜某甲驾车沿屯留区建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屯留区木材公司家属院门前路段时,在夜间雨天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其车前右侧将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杨某某撞倒在地,姜某甲驾车逃逸,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姜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9日9时,姜某甲到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投案,审查起诉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姜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尸体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明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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