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3日19时38分,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豫NSF933号轿车,在本市东城区芒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兴路路口时,将由西向东过路的行人吕某某撞倒,当场死亡,经鉴定系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姜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姜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夏某、姜某甲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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