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4年6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蒙D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小区**号楼楼下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行人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崔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脏器破裂出血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20年7月7日,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姜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崔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及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克什克腾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清华
检察官助理:张恩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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