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路**路**”电线杆处,未能安全驾驶,摩托车前部将前方行人杨某某(男,72周岁,北京市人)撞出,造成杨某某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经鉴定,杨某某本次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事故后被告人姜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19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报告、工作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集交通事故证据清单、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指认事故现场照片、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情况说明、补充勘查笔录,证人牛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被害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报警经过、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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