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楼**门。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行车制动不合格及位灯、转向灯、制动灯不合格的黑A****6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哈尔滨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附近,遇有在此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吴某某(男,殁年55岁),由于其驾驶有安全隐患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其车辆与吴某某及其自行车相撞,造成吴某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双肺萎缩,多脏器破裂,胸腹腔积血,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后,交警部门接到被告人姜某某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将其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现场照片;

2.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