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市**电梯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武汉市江夏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鄂A*****小型面包车,行驶至S102线嘉鱼县潘家湾镇绿景湾路段,遇前方被害人李某某从左至右步行横过道路。因姜某某驾车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李某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致小型面包车将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伤重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嘉鱼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鄂A*****小型面包车行车记录议电子数据;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民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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