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自述),身份证号码无,汉族(自述),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30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想科技城小区附近路段,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台白色长安小型轿车(车牌号:黑E****Q)将被害人董某某、佟某某撞伤。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认定,姜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在大庆市人民医院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测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1.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董某某、佟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二份、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余荣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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