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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公司**分公司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村**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卫红,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3时46分左右,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浙H97****小型普通客车沿衢州市柯城区**巷自北向南行驶,行经**街与**巷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自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某打电话报警,保护事故现场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同年10月21日,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26日,经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柯城大队认定,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决定,予以维持。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铨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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