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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段,碰撞顺行在前向左绕行车辆的沂水县**镇**村常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常某某颅脑毁损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福

徐敏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66096****);

2、侦查卷宗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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