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葛店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现住鄂州市华容区**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某某某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5时58分许,被告人姜某甲驾驶鄂J****2重型自卸货车,**店**区高新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新三路右转弯时,与同向右转弯被害人熊某甲(男,殁年61岁)驾驶的新蕾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熊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姜某甲驾驶车辆逃逸,于7月13日到葛店**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姜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熊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新蕾牌两轮电动车座垫后部的扶手左侧提取的红色附着物,与鄂J****2重型自卸货车车厢右前爬梯下部提取的红色涂层种类相同。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死亡证明、民事赔偿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书证;2.证人姜某乙、陈某某、周某某、熊某乙、熊某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监控视频及照片;6.被告人姜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某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春晓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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