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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组,现住冷水江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4月26日,自2019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与朋友谢某某等人在冷水江市河边“串串烧烤店”吃东西,期间姜某某饮用了白酒。2018年1月1日零时许,姜某某驾驶湘******轿车将谢某某送回布溪的家中后,驾车从冷水江市水利局沿锑都中路驶往中连乡诚意村,途径冷水江市经纬驾校门前地段,遇被害人况某某驾驶无牌自行车在其前方同向某某,由于姜某某酒后驾车,驾车安全意识不强、观察不周,夜间驾车未降低车速,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致使湘******轿车撞倒况某某。事发后,姜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驾驶湘******轿车将况某某送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见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况某某于2018年1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月1日1时38分,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被告人姜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5.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8年1月4日,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62.70mg/ml。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况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停止。经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经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调解,姜某某赔偿况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38403元。况某某家属出具请求免除追究姜某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2.接报案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病历资料、诊断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关于申请重新酒精检测的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民事调解书、安葬协议、领据、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娄湘中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4号、锦程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61号、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7.车辆行经路口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8.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龙湘平

检察官助理:何鹭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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