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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5198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东侧门市。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7时11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黑C****J牌小型客车(车速85.9km/h),沿301国道绥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6公里500米处,与前方同向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常立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挂车(车速16.4km/h)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12月1日,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交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线索来源、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

2.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史琳

检察官助理:王艺玮

2021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 诉讼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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