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3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之**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批准取保候审,12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7时12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甘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饭店门口北侧人行横道线时,将行人王某某撞倒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58分许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出血及身体多部位骨折,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扣押清单;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被害人住院病历、死亡报告、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芸芸
书记员:田 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