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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4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制动效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翁某某、朱某某沿衢江区**乡**村村道由**村往**村方向行驶。7时4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衢江区**乡**村村道**路段时,未控制好车速,车辆发生侧翻,造成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翁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认定,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3月24日,本院向姜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朱某某、叶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姗姗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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