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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汉族,小学文化,辽阳市**集团员工,黑龙江省海伦市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简要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辽K*****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阳市宏伟区健康路**集团停车场路口左转弯时,与在健康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董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董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15日11时15分,被害人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经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姜某某酒精含量检测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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