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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K****小型普通客车,由重庆市开州区温泉中学附近出发往开州城区方向行驶。同日19时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汉郭路7公里600米路段时,因姜某某驾驶机动车视线离开车行方向,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致车与车行前方道路右侧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罗某甲(男,73岁)及其儿子罗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罗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死亡特征。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随120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支付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妻子及两个女儿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车辆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兰

                                  

                                 2020 年 7月30 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573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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