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时左右,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黑Gxxxx0号**牌小型客车载着被害人孟某某沿G201国道由**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201国道**时驶入道路左侧与道路左侧的护栏相撞后冲出路外后又与路外的大树相撞,造成车辆及道路护栏损坏,车辆驾驶员姜某某受伤,乘车人孟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605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死者孟某某尸体鉴定为孟某某符合生前运动中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滴道大队认定姜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滴道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急救中心院前出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书、谅解书;2、证人郭某某、张某、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2、案件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